News Collection 2010/11/17
網路分級初審過,最高罰50萬

網路分級初審過,最高罰50萬
2010/11/17 13:17:00(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17日電)
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修正草案,新增網路分級規定,不得在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,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。

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上午第4度審查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修正草案,針對罰則部分逐條審查,最後並通過將草案名稱改為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修正草案。

此次修訂主要針對網路與報紙報導內容予以規範,明定網路分級制度,規定在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,應採取防範措施,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。

草案也增訂,報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,包括描述(繪)犯罪、施用毒品、自殺行為細節的文字或圖片,以及描述(繪)暴力、血腥、色情、猥褻、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。違者可處10 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。

另外,為保護兒少隱私權,草案也明定報紙、網路等不得報導或記載遭遺棄、虐待、施打毒品、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少姓名或其他資訊,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。

不過此項條文增列引起外界討論的所謂「廖國豪條款」,若法律有特別規定,或是為維護公共利益,經行政機關邀相關機關團體審議後認為有公開必要,不在此限。

另鑑於目前市區充斥情趣商店,草案也針對現行禁止兒少出入場所種類增訂「成人用品零售業」,未來如果兒少有出入情趣商店情形,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,父母、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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